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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学习材料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16-07-17 19:25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创了党的建设新局面。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党中央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从严治党利器,先后对一批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典型问题严肃问责,强化问责成为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鲜明特色。为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党中央决定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着力解决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不担当、不负责等突出问题,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是全面从严治党重要的制度遵循,对于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党中央意图,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要密切联系实际,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要言出纪随,抓住典型问题,勇于铁面问责,发挥震慑警示效应,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适时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7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进一步扎紧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

一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16-07-17 19:40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作为我们党制定的又一部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问责条例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夯实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基石,向全党释放出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利器。

  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告诫全党不忘初心、继续前进,不断把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向前进。事必有法,然后可成。严字当头,重在抓实。要把严的要求贯彻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就必须靠制度来保障,就必须用好问责这个重要抓手,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中央纪委通报曝光河南新乡市委和市纪委原主要负责人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等问题。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作了责任追究。问责工作持续深入,内容方式不断创新,体现了党中央以强有力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推动了两个责任落实,为制定问责条例提供了实践基础。

  同时,也应看到,在问责方面,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奉行好人主义、缺乏责任担当的现象依然存在。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对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存在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等问题。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迫切需要整合规范问责制度,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这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要求,是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更是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

  立治有体,施治有序。问责条例将党章规定细化、具体化,进一步扎紧从严治党的制度笼子。从聚焦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扎实等六方面失职失责行为,到聚焦各级党委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从明确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具体问责方式,到问责执行、终身问责等方面的规定……问责条例突出政治责任、聚焦从严治党,明确了问责的依据与原则、主体与对象、内容与情形、方式与方法,从制度上解决了问谁责、谁来问、问什么、怎么问等问责实践和操作问题,是我们党问责制度的一次重要完善和创新。

  宝剑锋从磨砺出。问责条例的13条内容,源于管党治党实践,又将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问责工作核心思想;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少数、把握有限目标,突出重点作出规定,增强了针对性和实效性;条例突出党规特色,采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实现纪法分开,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的协调衔接,做到要义明确、简便易行。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制度建设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推进。从修订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到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中央一步一步箍紧制度笼子,不断激发制度治党的强大力量。用问责砥砺全党,用担当诠释忠诚,贯彻落实好问责条例,我们党必将进一步焕发凝聚力和战斗力,带领广大人民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奋勇前行。

 

 

 

 

 

利剑向何方板子怎么打?

——聚焦《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四大看点

来源:新华社 发布时间:2016-07-17 18:30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专家指出,条例的印发施行,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条例对谁来问责、对谁问责、什么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细化具体化,问责的利剑指向何方?板子怎么打?新华视点记者梳理条例为你一一解读。

  覆盖各级党组织 瞄准关键少数

  条例: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问责条例对问责工作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首先明确了问责工作的主体和对象,即谁来问责、对谁问责的问题。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问责工作必须落实分级负责的原则,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压实责任。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表示,除了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对于对谁问责的问题,条例规定包括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专家表示,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同时,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6种问责情形 体现纪法分开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干部作出了责任追究,起到了很强的震慑警示作用。

  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严肃问责。

  根据条例原文,这6种情形概括起来包括:

  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辛鸣表示,条例从6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需要问责的情形,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与行政问责事项区分开来,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

  7种问责方式 可以合并使用

  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不同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共7种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谢春涛分析指出,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经常使用,问责条例对既有各类问责规定中的问责方式进行了规范。

  条例还规定,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谢春涛认为,这主要是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

  规定问责时限 实行终身问责

  条例: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辛鸣认为,条例明确规定了问责决定作出后如何执行等细则,特别是要求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书面检讨的同时,还要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可以保证问责达到最终效果。

  这既体现了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辛鸣说。

  此外,条例特别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对此,谢春涛表示: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决不能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才能不让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相关专家最后指出,作为一部党内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对问责情形、问责程序等作了明确而原则的规定,目的是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紧密联系实际细化问责工作、制定实施办法、抓好贯彻落实留下余地。(记者 朱基钗 罗宇凡 华春雨)


 

 

党内首部问责法规出台,剑指何处?

2016年07月17日23:29  来源:人民日报全媒体平台

 

6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党的95周岁生日献上了一份珍贵的礼物,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决心,体现了党中央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制度与行动的坚强意志。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而深化为全面从严治党,通过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取得了明显成效。《条例》的出台,将党的十八大以来问责方面的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将推动管党治党不断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确保实现党的伟大历史使命

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是我们党肩负的历史使命和对人民的庄严承诺。责任重于泰山,如果不督促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不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就难以完成所肩负的历史使命。

《条例》的制定,就是要通过实施强有力的问责,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责任,把党的战斗力焕发出来,确保实现党的历史使命。

首部问责方面的党内法规,解决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的有力抓手

提起问责方面的制度,许多人首先想起的是2009年中办、国办下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据统计,在现有的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有119部,其中专门规定12部,包含问责内容的107部。然而,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没有准确界定责任概念,没有体现权责对等,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条例》首次全面聚焦党内问责,成为首部关于问责方面的基础性党内法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抓住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作了责任追究。这些党内问责方面丰硕的工作成果为制定《条例》提供了重要的实践支撑,推动问责制度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不断将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已经开展了十轮巡视,在最近几次的巡视反馈中,可以发现巡视组对被巡视地区和单位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几个方面。值得关注的是,在《条例》的第六条中,恰恰就是以上述几个方面划分问责情形。这充分说明,十八届党中央通过巡视等手段在全面从严治党过程中,深化了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成果,为解决目前管党治党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到了有力抓手。

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2015年下半年起,为落实党中央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中央纪委着手起草《条例》。在起草过程中,中央纪委坚持充分调研、反复论证。

经中央批准,2016518日,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征求各地区各部门共180余家单位对《条例》的意见建议。起草组在对意见逐条梳理、认真修稿后,形成《条例》送审稿。614日、6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通过《条例》送审稿。

通读《条例》可以发现,全文共13条,并不太长,注重简明使用,包括目的和依据,指导思想,问责原则,问责主体和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执行等。《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把握有限目标,不贪大求全,突出重点作出规定,增强《条例》针对性和实效性。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对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党的工作部门在问责中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使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部门,并强调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体现了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要求,释放了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条例》对问责情形、问责程序等作了明确而原则的规定,目的是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紧密联系实际细化问责工作、制定实施办法、抓好贯彻落实留下余地。

《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终身问责。第十条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此外,根据第六条规定,对不敢问责的也要进行问责,这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强化责任追究的坚定意志,决不能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使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条例》已经出台,问责的号角已经吹响。我们相信,只要各级领导干部心系使命、扛起责任,就没有过不去的坎,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必将为实现党的历史使命发挥重要推动作用。(微信公众号人民日报政文首发,本文有删节)(人民日报全媒体平台记者 姜洁)

 

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常态(前沿观察)

2016年07月12日04:18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617日,中央纪委通报了部分地区和部门查处的7起因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被问责的案例。其中,山西省煤炭地质局党委原书记潘增武因对下属单位负责人违法问题未按规定落实党纪政纪处分,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降低退休待遇。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言出纪随,高悬问责利剑,以强力问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走向深入。

  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用问责倒逼责任担当

  20131218日,中央纪委发布消息:湖南省政协副主席童名谦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仅半个月后,中央纪委就对童名谦作出了双开决定,称童名谦在任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期间,作为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严肃换届纪律第一责任人,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衡阳市人大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前后暴露出的贿选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肃查处,导致发生严重的以贿赂手段破坏选举的违纪违法案件,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极其恶劣。20146月,湖南省委通报称,已分两批给予466人党纪政纪处分,立案侦查68人,其中50人已被起诉。

  2014912日,四川省纪委发布消息称,在中央第九巡视组的指导下,经四川省委同意,四川省纪委正在对南充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杨建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调查。2015915日,四川省委召开会议通报南充拉票贿选案,此案所涉477人全部受到严肃处理,其中被双开并移送司法机关的33人,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共344人,时任南充市委书记刘宏建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时任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也因失职渎职受到严惩。

  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实施严厉问责的两起典型案例,不仅对涉案者一个不落地进行了追责,而且还对承担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的时任市委书记、纪委书记进行问责,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此外,山西省发生塌方式腐败后,中央对省委班子进行改组性质的调整,河南省新乡原市委书记李庆贵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力被免职。据统计,2015年全国共有850余个单位的党委、纪委和1.5万多名党员领导干部受到责任追究。中央和各级纪委多次公开通报在全面从严治党中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

  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用严明的纪律、严格的监督管党治党

  湖南娄底市交通局下属单位负责人涉嫌严重违纪,非但免于处理,还获得提拔;

  云南昭通市巧家县16个乡镇19名卫生院院长和部分医务人员共24人出现贪污、受贿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贵州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木岗镇党委忽视党风廉政建设,导致班子成员11人不同程度存在贪污、受贿、收受礼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广东清远市清城区检察院多次违规组织公款宴请活动共开支480.32万元,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细心观察近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通报可以发现,查处以上这些问题,不但当事人受到了严肃处理,该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党委(组)或纪委也被追责。问责的范围,不仅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域,对党的领导作用没有发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了样、管党治党不严不实、选人用人失察、发生严重四风和腐败问题、巡视整改不力的地方、部门和单位,都要严肃问责。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分析,党的十八大之前,问责主要集中在安全事故等行政领域,抓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则寥寥无几。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党内问责的范围不断扩大,并通过巡视、反四风、干部选任等不断反复探索实践,形成了越往后越严的氛围,达到了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

  经过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经过中央十轮巡视,每逢重大节日节点连续坚持周周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治理裸官、清查档案、凡提必核……3年多过去了,还有多少人敢像十八大之前那样公款吃喝、拉票贿选、搞团团伙伙、随意更改自己的档案、不如实向组织汇报个人有关事项?高波指出,问责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旨在通过抓典型严肃查处个别人,在全党范围内释放强烈信号,形成震慑效应,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化。

  一级压一级、层层传导压力,谨防上面九级风浪、底下纹丝不动

  张亚洲同志,去年你查实了两个问题,查实了为什么你们安监局的约谈、问责、通报曝光均为零?只查不处理不问责,与有责必问要求相符吗?

  贾洪军同志,审计监督也是一种权力,你们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止灯下黑?有人反映请你们审计人员去审计时要招待好、给好处,这些问题你为什么不查、不追究?

  今年4月,112015年度零问责零执纪和目标考核排名倒数的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被请到江苏淮安市纪委接受质询,质询会从下午两点半开始,一直持续到傍晚,市纪委各室部负责人先后向11家派驻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质询了23个问题,市纪委负责人指出对驻在单位问题该发现没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处理是渎职”“你不问责市纪委就问责你,你不得罪人组织就得罪你,被质询者和列席会议的其他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纷纷表示很受震撼,将用实际行动抓好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政策付诸实施,都存在漏斗效应,即逐级衰减,越往下越严重。高波分析,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问责力度的不断加大,责任意识已经在不断向基层传导。2015年中央纪委五次全会提出,将主体责任落实向地市一级和国有企业党组织延伸;今年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提出,省市两级党委、纪委要把压力传导到县乡、责任压到基层,但仍要谨防上面九级风浪、底下纹丝不动的现象在基层发生。责不在于重,而在于必行。只有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才能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他说。

  6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将有助于党内问责工作进一步制度化。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主任李成言分析,会议强调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这样的提法尚属首次。在此之前的案例中,承担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主要是负有主体责任的党委和负有监督责任的纪委,而问责条例则将责任又分解到了党的各个工作部门,充分体现了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的理念,要求各级党组织的工作部门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治党管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切莫以为可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通过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在党内各领域成为常态。 人民日报 》( 20160712 17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