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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工作提示】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相关规定的提示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相关规定的提示

                           

编者按:

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容易滋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不当利益输送等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要求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

改革开放至今,从中央到地方都对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等经商办企业有明确规定。领导干部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要求越严。很多地方将此作为干部提拔的准入门槛,也体现了重要干部重点管理的原则。

当前,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筹办工作进入决战决胜阶段。为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要求,以及进口博览会一流服务框架方案中廉洁办展要求,促进公司全体党员干部进一步了解相关规定,强化廉洁意识,现将中央和上海市关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相关规定情况摘录提示如下。

 

 

关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

经商办企业相关规定情况摘录

 

一、中央层面

(一)《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中发[1986]6号)

第二条 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第五条 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一律不得离职经商、办企业;不在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准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和关系经商、办企业,非法牟利。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非法所得,一律没收。

(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15]31号)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经商办企业的;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3、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6、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二、上海层面

(一)《关于市管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防止领导人员利益冲突的办法(试行)》 (沪委办发(2018)27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市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不得与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发生经营业务往来;

2、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不得与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发生投融资关系;

3、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不得参与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4、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在分管的企业、部门担任领导职务或者从事重要岗位工作;

5、本人不得与业务对象发生非正常的借款、委托理财等经济往来;

6、本人不得介绍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与业务对象发生经济和业务往来。

第七条 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如实填写《市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活动中防止利益冲突有关情况登记表》,对本办法所列行为限制作出书面承诺和说明。

第十四条 市管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将本机级下属单位经营管理重要岗位纳入管理范围。

(二)《关于进一步规范上海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主要包括:3、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

1、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2、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

第四条 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主要包括:3、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4、除第一、二、三项以外的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5、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向组织作专项报告,填写《市管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情况表》,并附企业年度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领导干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动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

第八条 对不如实报告或者未及时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